相对于单独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非法行医律师一起看看吧。
共同犯罪有两个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
二是犯罪是共同故意,共同犯罪行为。如果两个以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共同合伙行医,那么肯定成为非法行医罪的共犯。本文讨论的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特殊共犯问题从以下几个情形进行分析:
第一种是,具有一定资质并合法用户注册信息登记的医疗服务机构,聘请未取得一个医生进行执业资格问题的人到本 机构可以从事社会医疗诊疗实践活动。
首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行为人,完全认定为非法行医罪的犯 罪主体。那么该机构明知行为人不具备资格而聘请其执业,该机构的法律环境责任公司属于何种性质。有观点我们认为,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的犯罪研究主体是自然人,而该机构不成立非法行医罪的犯罪相关主体,不构成企业单位经济犯罪。因此,只能选择按照国家医疗安全卫生教育行政资源管理的有关部门规定,对机构进行政处罚。
国际刑事律师认为,这样的分析方法过于简单粗糙。如果没有医疗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明知实施农村医疗 行为的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故意聘请或者放任其在机构主要从事医疗教学活动,那么该机构负责人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开始实施的非法行医犯罪心理行为持一种方式故意的态度,并且为其犯罪组织行为的实施发展提供了场所,报酬,条件影响等等。因此,刑事律师认为学习这种特殊情况下,医疗保障机构 的负责人不能完全建立属于非法行医罪的共犯,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部分之一。
医疗行业机构中其他医护人员因为如果明知行为人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在其具体实施非法行医犯罪这个过程中,为其提供有效协助,同样重要也是该犯罪实施中存在很多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帮助幼儿行为,可认 定为从犯。
第二种是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合伙经营不符合经营资格的诊所,共同参与医疗过程。
如果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在诊疗过程中构成非法行医罪,那么取得医师资格的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刑事律师认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由两合伙人开办,合伙人允许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开展医疗活动。这说明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条件和犯罪行为得到了合伙人的认可,在主观上不仅存在犯罪的共同故意,在客观行为上也存在有条件的支持和帮助。因此,即使只有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犯罪,取得医师资格的合伙人满足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应认定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第三种是,出借、转让以及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执业许可证给他人通过非法行医的,对出借方该如何运用定性?
的刑事律师认为,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借给他人非法行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贷款人仅将自己的医疗执业许可证出借或转让,而不知道借款人如何经营医疗执业。在这种情况下,借出、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一是贷款人在知悉他人非法行医行为的情况下,故意出借、转让医疗机构行医执照,首先主观上具有促成非法行医罪的共同意图。 虽然没有具体的犯罪行为,但它损害了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管理秩序,间接地为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埋下了安全隐患。 应当将非法行医罪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帮凶。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两个以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共同合伙行医,那么肯定成为非法行医罪的共犯。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非法行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