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诈骗罪辩护律师:诈骗犯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8:52 浏览60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行为人骗取对方订金、预付款或货款之后,以取得的款项用于营利性活动而并非履行合同,当对方要求其履行时则找借口逃避推脱,待获取利润之后再向对方归还所借款项。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诈骗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对于该种行为的认定,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订立合同只是临时骗用他人财物,其目的并非不想履约,也并非想占有他人财物,其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能中的使用权与收益权,此种非法占用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

  因为行为人将诈骗所得款项用于生产经营,其主观上明知生产经营的风险性,有可能会严重影响财产所有权人不能行使其全部权能。故利用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就达到了诈骗行为的既遂,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更认同前一种观点,认为“借鸡生蛋”的欺诈行为其目的并非为占有,而仅仅是为使用该财产。

  客观上的非法占无为目标为合同诈骗罪法条所明确划定,但关于法律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非法占领目标”,今朝我国法律或法律说明对此没有详实明确的标准,依据 2001 年最高法《记要》中的相关划定,列举了七种推定非法占无为目标的情况:

  (1)明知不具有执行才能而骗取财物的;

  (2)骗取财物后花费浪费的;

  (3)骗取财物后窜匿的;

  (4)将所骗款物处置非法举止的;

  (5)藏匿账目、销毁凭证或虚假破产,以逃避返还的;

  (6)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且拒不返还;

  (7)其他非法占有财物的概括性规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骗取财物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购买价格予以销售且资不抵债,可间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以“借鸡生蛋”等使用资金的生产经营行为已认定为合同民事欺诈。

  关于合同诈骗罪中的“拟占领”是不是可以或许认定为“非法占无为目标”。从刑法总则划定可知欺骗类犯法普遍存在犯法准备、得逞、停止和既遂四种犯法形状。

  欺骗类犯法是效果犯,司法实践通常对其未遂行为不予处罚,除金融诈骗类犯罪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司法解释规定对该类犯罪的未遂的行为需追究刑事责任,合同诈骗罪因客观行为表现形式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其主观目的尚难明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对此种“拟占有”的未遂行为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只有当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诈骗罪辩护律师。

我要曝光我的经历

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