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的行动体式格局在客观上能够表现为以暴力方式实行,但这里的暴力应该仅限于造成轻危害如下效果的行动。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侮辱罪与挑衅滋事罪的界限
《刑法》第293条划定的挑衅滋事罪,是指任意挑战,无事生非,起哄肇事,举行骚扰毁坏,侵扰社会秩序,情节卑劣的行动。因为挑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能够表现为追赶、拦阻、唾骂的行动,是以,行动自身也拥有必定的侮辱性子。两罪存在如下差别:
(1)犯法客体分歧。侮辱罪侵占的客体是别人的品德庄严和名誉;而挑衅滋事罪侵占的客体是社会的大众秩序。所曩昔罪属于侵占国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后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2)犯罪目的不同。侮辱罪的目的是贬损他大家格和名誉;而寻衅滋事罪的目的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满足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的人格、名誉的行为,并且行为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并不要求具有贬损他大家格和名誉的性质,同时行为人并无具体的针对对象。
行动人在实行挑衅滋事的行动过程当中,对或人又实行了侮辱的行动,假如该侮辱行动达到情节紧张的水平,那么行为人的行动又组成侮辱罪。
是以,应该对行为人以侮辱罪与挑衅滋事罪进行数罪并罚,由于当行为人实行挑衅滋事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其行为明显构成寻衅滋事罪,这是基于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罪过。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行为人又对某个特定对象实施了侮辱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的这两种行为分别是基于两种主观罪过,并且表现出不同的行为特征,所以不构成牵连或者吸收关系,也不构成想象竞合关系,应当数罪并罚。
二、侮辱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侮辱罪的行动体式格局在客观上能够表现为以暴力方式实行,但这里的暴力应该仅限于造成轻危害如下效果的行动。在法律实践中,假如行动人在侮辱别人的过程当中,又有意危害(轻危害以上效果)以至戕害被侮辱人,应该以有意伤害罪或许有意杀人罪来科罪惩罚,不应该以侮辱罪和有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这是因为,行为人在侮辱他人的过程中对被侮辱人实施伤害或者杀害行为,其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侵犯他大家格尊严和名誉权的行为,而是已经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此时该侵害他人身体、生命的行为吸收损害他大家格尊严和名誉权的行为,对此应当以吸收犯的处罚原则来定罪处罚,即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罚。但是如果是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了排除阻碍而将第三人身伤害或者杀害的,则应当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侮辱罪的行动体式格局在客观上能够表现为以暴力方式实行,但这里的暴力应该仅限于造成轻危害如下效果的行动。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