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成本价理论和市场价格理论,根据市场价格理论,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受贿数额的依据。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还有与会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各有利弊,成本价格标准更容易严格把握,市场价格标准更符合法律原则,按照成本价格标准可以省略犯罪,但按照市场价格标准扩大攻击范围可能不妥。因此,应当综合考虑两种意见,即在确定受贿金额时,一般是根据房屋、汽车等物品受贿时的正常市场价格与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进行计算。考虑到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是贵重物品,降价几个百分点就可能达到几十甚至几百元人民币,如果简单地说“以低于或高于正常价格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大型贵重物品”,只要达到受贿罪的定罪门槛,如果都是受贿罪,处罚范围就可能过大。
成本进行价格论的理由如下:
(1)从操作技术层面发展来看,如果我们一方面国家规定低于中国市场经济价格的可以认定为受贿,另一个重要方面又规定企业优惠价格不属于受贿,二者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具有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因为一些优惠价格水平一般是低于行业市场需求价格的,如果没有承认优惠价格不属于受贿,实际上就架空了市场交易价格的规定,并将该条规定的关键点落在了什么是“优惠价格”上。
(2)从刑法规定来看,不宜将低于国际市场竞争价格,高于生活成本控制价格的部分视为“他人财物”。优惠价格提高销售管理实际上他们就是让利销售,让利销售模式属于一种商品买卖中常见的促销手段,而让利的因素是多方面对面的,对于社会每一个购买者都是一个不确定的,或者说,这种“利”只是销售者可能无法得到的,但不是必然能够得到的,从理论上讲,不宜认定为我国刑法规定中的“他人财物”。相反,以低于生产成本销售给购买者的这部分数额不属于让利销售中的利润主要部分,而本来就是销售者自己的财产,属于财物。
(3)以成本价作为评价标准便于实际操作。相关研究法律制度法规体系对于城市房地产项目价格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和人员均有明确规定。房屋估价机构会根据委托人的评估教学目的和要求,根据设计不同时点,采用公开市场环境价值判断标准评估出房屋的市场消费价格和成本降低价格。而且,所谓文化市场营销价格肯定是在成本相对价格的基础上学习才能算出。
(4)从打击面来看,以市场选择价格理论计算过程中容易导致造成打击面过大的不利后果。例如,在实践中,以各种税收优惠价格产生购买房屋的情况相当多,往往优惠零点几个百分点,其优惠总数额就有可能不能达到万元以上,这些优惠价格很难说是针对所有人、部分人还是个别人,如要定罪追究,打击面可能会比较大。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利益也划分在金钱、财产和财产利益的范围内,不能局限于本条所列的贿赂形式,也不能无限期地扩大贿赂形式。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