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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律师:多次诈骗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9:28 浏览6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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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屡次欺骗数额的认定。也称为连环合同欺骗,是合同诈骗罪中习用的一种方式, 屡次欺骗指犯功臣继续实行欺骗行动,其应用合同骗取财物以归还上次所骗财物,并终究非法占为己有的一种犯法手法,此类案件每每触及人数较多,其与一般屡次实行合同欺骗又存在着差别。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诈骗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屡次欺骗是犯功臣不息骗取财物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归还,是以不克不及单独割裂,应将其连环诈骗行为及涉案金额作为一个整体分析,多次诈骗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要小于其利用合同数次诈骗取得犯罪数额的总和,犯罪人并未将多次诈骗所得全部占为己有,如累计涉案金额则导致主客观不一致。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解释第 9 条之规定,具有多次诈骗行为,利用后次骗取的财物偿还之前所骗的财物, 在认定涉案金额时,应扣除案发前已退还的款项,以最终占有的金额定罪量刑,将数次骗取财物的金额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认定裁量。

  配合犯法中涉案金额的认定。合同诈骗罪中两人以上同谋欺骗别人财物的行动。因为各共犯之间的行动互相应用、相互增补,尽管各共犯之间仅实行了部分行动,但由于各行动之间互相增强导致了整体结果的发生,使其对全部的损失价值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表示合同诈骗中各参与人应对共犯整体的涉案金额负刑事责任,至于行为人在此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只是在量刑中考虑是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应用合同方式骗取财产并非法占领的犯法行动,属于国法调解的领域,而合同民事讹诈是不真实意义暗示的民事行动,属于司法调解的畛域,合同民事讹诈基于一定的条件可以转化为合同诈骗罪,这使得合同民事欺诈发生了本质上的转化。合同民事欺诈仅仅是违反民事法律关系,其违法性与危害后果远不如合同诈骗罪严重。而合同欺诈向合同诈骗罪转化也是以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为基础,这种转变的实现须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合同的履约是条件前提。合同的订立使得合同讹诈行动开端实现,两边订立合同以后大概会有两种情形,一是合同两边未能进入履约阶段,此种情况下,未能执行的合同其社会危害性并未产生实质性变迁,合同欺诈行为自始导致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或为无效。二是合同进入履约阶段。在其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其欺诈行为便开始产生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该危害性程度的增加最终导致质的变化,为合同民事欺诈性质的转变创造了条件。

  第二,客观目标的转化。非法占领别人财物作为区别二者的首要标记之一,也是合同民事讹诈转化为合同诈骗罪的需要前提。合同讹诈的目标在于经由过程执行合同的体式格局猎取超越合法权利责任局限的非法好处,进而惹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而合同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取得他人财物,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时具有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并非想承担义务按期履约,而只是意图通过对方履行合同无对价的占有财物。

  例如:行为人订立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依合同积极履约,但由于客观情势的变更,致使行为人逃避履行相应的义务,最终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随着主观恶意的不断加强,社会危害性也逐步增加,即由合同民事欺诈的牟取利益转化为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

  第三,骗取较大数额的财物。这是行动性子改变对量的基础请求。合同讹诈与合同欺骗两者都拥有社会危害性,而伤害效果便成为法律实践中懂得和操纵的参考规范之一,这类以伤害效果为权衡规范详细体现为受骗财物的涉案数额,当行为人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代价达到了合同诈骗罪追诉的规范,该数额的质变以致合同讹诈行为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该合同欺诈就可能转化为合同诈骗罪。

  概括而言,合同是否履行、主观目的及骗取较大数额的财物是衡量合同民事欺诈向合同诈骗罪转变的重要依据,是罪与非罪区分的关键,任何一个单独的因素都无法引发整体质变的结果,缺少上述要素的量变合同民事欺诈则不能转变为合同诈骗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只有当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诈骗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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