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受贿犯罪案件可以适用不同意见》第1条分3款规定了交易型受贿。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第1款规定了交易型受贿的表现主要形式:“国家管理工作进行人员通过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经济利益,以下列交易活动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中国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影响高于行业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结构形式出现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第2款规定了交易型受贿的数额计算教学方式:“受贿数额没有按照企业交易时当地文化市场需求价格与实际需要支付服务价格的差额计算。”
第3款规定了交易型受贿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前款所列市场销售价格因素包括一个商品生产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群的最低优惠政策价格。根据我国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相关优惠交易环境条件,以优惠价格产生购买一些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一、识别“交易性贿赂”的本质特征。
二、是否应对大大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制定确定标准
三、“明显低于中国市场的价格”能否以“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作为一个标准进行问题
四、“以其他交易方式非法收受申请人财产”的认定。
五、交易型受贿行为基准进行时间“交易时”的界定存在问题
六、交易型受贿中“市场进行价格”的认定存在问题
七、“按照交易时当地经济市场进行价格与实际需要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的认定存在问题
八、“不预先为特定人设定最低优惠价格”的标识
九、“根据学生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市场条件,以优惠价格可以购买商品”的认定存在问题
十、交易性贿赂的“成本价格”能否确定数额标准问题
十一、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和接受交易贿赂的定义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利益也划分在金钱、财产和财产利益的范围内,不能局限于本条所列的贿赂形式,也不能无限期地扩大贿赂形式。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