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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律师: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9:38 浏览6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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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实践中平日接纳客观间接认定与直接主观推定认定其客观目标。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诈骗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是客观间接认定,其主观行动是外行为人意志要素的操纵下所发生的,客观生理经由过程主观行动体现进去,反映出生理举止产生的轨迹,假如犯法主观行动的证据确凿充沛,客观上对本人非法占领别人财物的行动又招认不讳,此情况能够间接认定。

  二是直接主观推定。如果难以直接取得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故意内容,就要借助司法推定加以分析判断,司法推定在适用范围上应限于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的情形。

  由于客观行为的发展记载着主观心理的变化,这就需要根据案件的外观事实和行为人一系列客观行为表现推定其“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一种内心活动独立于主观故意,是构成要件的主观超过要素,刑法上称之为目的犯,在认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时,如无行为人承认,而客观认定又极为不易,基于行为人的履约能力、财物的处置、未履约的原因及事后态度等认定各方面的因素,从高度盖然性的法律规则出发,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以“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间接推定。

  行为人有没有履约才能。执行合同的实践才能是行为人合同目标得以完成的根底和前提,其基础属性包括三点:一是性子拥有物质性,即合同当事人拥有主体资历与谋划范围;二是内容上具有特定性,即履行能力与实际履约行为相一致的价值交换能力; 三是形式上具有时间性,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具有与合同约定相一致的价值交换能力,包括现实性与现实可能性。基于其基本属性,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将行为人的合同履行能力分为三种情形:

  (1)拥有完整履约的才能。此时行为人是不是拥有非法占领目标应视情形而定:当行为人踊跃执行合同,其效果无论是不是终究履约,均不以非法占领目标予以认定;当行为人悲观执行或底子没有履约的诚意,则行为人尽管具有完整履约才能但却未作出履约行动反而占领了别人财物,该情况可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内容;当行为人部分履约,此时该行为是否为非法占有应当视其原因:若初期积极履约,只是由于情势变更或者为避免自身经济损失而履行部分合同,则即使存在欺诈行为,对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予以认定。反之,则具有该目的性,即行为人履行部分合同是为诱骗相对方对其履约能力产生错误认识,进而继续履约并占有财物。

  (2) 行为人完整不具备履约才能。此时的非法占领目标应视情形而定,当不具备履约才能时,其订立合同后制造前提,追寻执行计划,则无论合同是不是终究可以或许履约,都不能认定其具有该目的;当订立合同时行为人既不具有履行该合同的能力,事后也未采积极行为为履约创造条件,反而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履行义务,此时行为人如若为了获取对方财物,则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3) 行为人具有部分履约的才能。详细而言有以下情况:一是订立合同时之初有完整履约才能,但由于其余缘故缘由致使半途损失履约才能,此时应看行为人因何原因损失执行才能,行动人在踊跃履约的过程当中,因弗成抗力或不测事情等不可预测的因素使其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此时认定其不具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当行为人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因其主观原因所致,如“一房多卖”,本来行为人只有履约一方的能力,却为占有他人财物在事后又与多方签订合同隐瞒事实真相,导致之前的合同未能履行,依此可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只有当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诈骗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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