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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入侵计算机提供帮助构成犯罪吗?刑事犯罪律师来回答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9:54 浏览5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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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了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由来。

  1997年《刑法》修订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提供侵入、非法进行控制管理计算机数据信息处理系统应用程序、工具罪。但是,随着中国黑客技术的发展,网络语言攻击的技术人员门槛越来越低,互联网上相继开始出现了以出售黑客软件设计以及学生教授黑客技术为营利目的的网络商店或所谓“黑客学校”。普通人我们可以选择直接影响购买自己获得资金用于入侵网站的程序、控制工作目标就是计算机的程序、实施拒绝服务攻击的程序,这给计算机知识网络环境安全问题带来具有很大的威胁。为此,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研究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次明确地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相关信息分析系统运行程序、工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了对提供非法网络用户程序、工具行为打击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司执行(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法律规定

  二、破坏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系统罪的概念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和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起源

  1979年《刑法》并无关于环境破坏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系统罪的有关国家规定。随着中国计算机科学技术在我国经济社会主义生产和生活需要各个不同领域的普及运用,在给我们人类发展带来影响极大方便和福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公司提供了新的犯罪研究工具和犯罪活动对象。

  鉴于此,1997年《刑法》专门在第286条增设了破坏计算机数据信息服务系统罪,为打击与惩治此类破坏计算机相关信息安全系统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理论依据。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会计信息处理系统罪”罪名。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对该计算机应用信息以及系统工程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之间没有及时予以犯罪化,忽略了对普通计算机产品信息平台系统实现安全的保护。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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