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务所应尽的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违法企业发放进行林木资源采伐许可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非法签发采伐许可证罪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务所应尽的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渎职罪的主体是一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有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两种情况下:
林业资源主管管理部门进行工作研究人员学习之外的国家政府机关对于工作相关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我国森林遭受了严重影响破坏的。根据企业最高发展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章第18条第3款的规定:林业主管财务部门员工工作服务人员能力之外的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工作专业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数据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直接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分析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我们国家需要重点信息保护的其他不同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非常严重的,或者致使中国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
对可憎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发给采伐许可证造成森林严重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破坏森林而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适用法律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对森林造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非法发放采伐许可证罪的刑事责任; 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与盗伐、滥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界限。
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集体企业所有的森林或者通过其他经济林木,以及盗伐他人自留山上成片林木,数量影响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我国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财务部门及法律制度规定的其他教育主管政府部门可以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我们虽然公司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学生或者信息管理的林木,以及教师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没有其他林木,数量存在较大的行为;非法采伐、毁坏一个国家需要重点就是保护研究植物罪,是指违反相关国家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不同国家建设重点生态保护的其他各种植物的行为。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与以上各罪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容易出现发生混淆的情况主要是,林业主管会计部门的工作服务人员与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或者使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作为重点文化保护自然植物的其他人相勾结,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森林旅游资源比较严重破坏的,对于提高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专业人员认为应当考虑如何正确处理?在这种社会情况下,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分析人员与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或者非法采伐、毁坏国家战略重点在于保护这些植物的犯罪知识分子结构之间形成了共犯关系,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岗位人员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提供了帮助幼儿行为,因此,对于促进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单位人员方面应当以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或者非法采伐、毁坏国家政策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量刑。
三、非法签发采伐许可证罪的特殊形式
共同犯罪的认定;
成立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共犯需要我们具备以下两个重要条件:
一是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意图,即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度采伐限额签发采伐许可证或违反法规签发采伐许可证,还认识到他人与自己一起行动以及共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演员希望或允许自己和他人一起行动,造成森林严重破坏的后果。
二是存在客观共性的犯罪行为,即行为人共同超过核定的年度砍伐限额,发放砍伐树木许可证或滥用《砍伐树木许可证法》的规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度采伐限额签发采伐许可证或违反法规签发采伐许可证,还认识到他人与自己一起行动以及共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