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水平能力构本钱罪,情节不属严重,纵然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概念
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占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治理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置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许为了卖出而购置车票、船票。本罪的本色在于其目标是经由过程加价卖出而取得非法好处,至于其目标是不是完成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
所谓车票,是指游客凭其乘坐种种陆上处置游客运输的大众交通对象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座席、卧铺等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所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水平能力构本钱罪,情节不属严重,纵然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如果指屡次倒卖的;因倒卖赢利较大的;倒卖数额伟大的;表里沟通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卑劣影响的;顺从依法举行的查询的;等等。
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无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座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依据《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规范的划定(一)》的划定,倒卖车票、船票或许倒卖车票座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据,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备案追溯:
(1)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
(2)非法盈利累计2000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即达到刑事义务岁数,拥有刑事义务才能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有意,且以营利为目标,此乃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二、认定
合用本罪时,应注重区别本罪与倒卖捏造的有价票证罪的边界。两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均沟通,但犯法工具分歧。本罪的犯法对象是真实的车票、船票,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
三、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管束,并处或许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单元犯本罪的,对单元判处罚金,对其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的犯法对象是真实的车票、船票,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