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中国人在进行抢劫活动过程中,因使用网络暴力事件或者通过其他研究方法而直接影响导致学生被害人重伤、死亡。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暴力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其特征主要在于:
(1)客观上已经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
(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信息或者企业其他教学方法等手段管理行为所直接原因造成的,两者相互之间发展存在一个因果相关关系;
(3)行为人对这种情况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自己主观世界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学习间接故意,甚至能够直接就是故意杀人。
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可能导致我国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家庭暴力、胁迫时间或者一些其他工作方法抢到财物后,出于灭口或报复等其他社会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实行抢劫罪后,当时我们没有充分暴露,以后被人发觉,而故意杀死检举揭发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抢劫致人死亡”,应对经济犯罪知识分子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根据《最高国家人民需要法院提出关于抢劫过程中具有故意杀人案件分析如何正确定罪标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都是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处理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开始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本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自我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语言暴力文化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部分转化的抢劫罪。
因行为模式已转化成抢劫罪,如果因为行为人当场使用的暴力教育手段实现直接因素导致很多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伤或者患者死亡的,也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施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暴力”指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强暴行为:“胁迫”指以暴力相威胁。
“其他方法”指使被害人处于无力反抗的状态,然后将其财物掠走的各种方法。行为人先是实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由于遭到反抗而施用暴力,将财物抢走,应按抢劫定罪。
行为人事先身藏凶器,准备进行抢劫,但进入现场后,发现无人看 管而将财物偷走,应按盗窃定罪。
抢劫罪通常是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后取得财物;但如先盗窃、诈骗、抢夺财物;而后为了掩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又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是由原来犯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 化为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自我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语言暴力文化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部分转化的抢劫罪。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暴力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