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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都不想要的房子可以申请拍卖吗?离婚房产分割律师来讲讲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51:34 浏览8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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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与郭某的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我俩都同意离婚,但家里的房子我俩都不想要。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房产分割律师一起看看吧。

  郭某的理由是他离婚后要离开中国,我的理由是我们今后发展再生活在这所房子里肯定有心理功能障碍。

  现在,我准备向法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问,我俩都不自己想要一个房子,这房该怎么分

  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所有权达成一致时,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该房屋并分割所得。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活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活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就是离婚房产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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