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两边一旦步入了婚姻的殿堂,那么婚姻存续时期所得的全数财产都属于夫妻配合财产,两边平等地享有占领、应用、收益和惩罚的权力,有商定的除外。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从法律理层面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然而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在我国,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法院是可以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作出相应倾斜的:
我国《婚姻法》第47条划定了离婚时少分或许部分财产的五种情况,即一方潜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详细来讲:潜藏是指将财产藏匿起来,不让他人发现,使另一方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从而无法控制。
转移是指擅自将财产移往他处,或将资金掏出移往其余账户,脱离另一方的掌握。
变卖是指将财产折价卖给别人。毁损是指接纳打坏、装配、涂抹等破坏性手法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捏造债权是指创造内容虚伪的债务凭证,包括合同、欠条等,并将所涉共同财产据为己有。
除了上述五种少分或许不分财产的情况,实务中另有三种可以酌情多分的情形:
一方有错误,无过错方能够多分财产。《婚姻法》第46条划定,“重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家庭暴力;荼毒、遗弃家庭成员而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侵害补偿”。在财产分割中,法官会考虑一方的过错大小以及财产情况作出酌情倾斜,但不会显示公平,更不会影响过错一方的日常生活。
赐顾帮衬子女和女方好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划定:离婚时,夫妻的配合财产由两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财产分割时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以便尽可能地减轻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带来的影响和伤害。
赐顾帮衬生活艰苦一方。《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划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艰苦,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小我私家财产中赋予适量赞助。详细设施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讯断。而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即便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也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因此财产分割时,可以提出上述情形,请法院给予适当照顾。
法律能够保证权力,但却不克不及保鲜恋情,当感情确实走到尽头的时候,离婚是一种明智的止损方式,我们习惯恭喜新人百年好合,但我们应该学会要祝福旧人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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