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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房离婚时的分割如何?离婚房产分割律师告诉你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51:51 浏览11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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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单纯用个人财产购买租住的公房,推定为个人财产显然有失公允。从婚姻法确定的法定财产制度出发,笔者认为将其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合适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房产分割律师一起看看吧。

  1、婚前一方进行出资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发生活在争议问题如何通过认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在婚前取得房产证,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无异议。 如果是婚后取得房产证,如何认定实践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该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理由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由于不动产是婚后登记取得的,因此不动产物权应视为婚后取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当承认夫妻共有财产。

  我认为,无论是按市场价格还是按成本价购买,购房者都已全部付清房款,房屋的购销工作已经完成,一方婚前已取得该房屋的全部债权,婚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它只是产权的自然转换,所以它仍然应该被视为个人财产。

  2、婚前双方按市场价或成本价共同出资的公房,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何识别争议?

  婚前双方企业共同发展出资进行购买的公房,如果在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之间共同管理财产,没有一个争议。如果是登记在一人名下,如何可以认定笔者研究认为,只要知识产权登记人的另一方面方能证明其为了结婚目的,在婚前有出资购买的事实,就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共同财产。

  3、婚前,一方出租,婚后购买公共住房,以一方的名义登记产权证,如何识别纠纷

  一方婚前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其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所产生的纠纷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婚前租房,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如何处理房屋权属问题,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直没有解答,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确定的法定财产制度是夫妻婚后收入的共同财产制度。除夫妻独有财产和夫妻其他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一方婚前租住的房屋所有权归国家或单位。承租人在房屋出售时只享有债权和优先购买权,没有所有权,不属于夫妻独有财产。

  此外,公共住房的售价包括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如果单纯用个人财产购买租住的公房,推定为个人财产显然有失公允。从婚姻法确定的法定财产制度出发,笔者认为将其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合适的。分割时要综合考虑个人贡献、工龄折扣等多种因素,按照权利义务一致、平等的原则进行分割。

  4、一方婚前购买或婚后用一个共同财产以标准价购置的公房,发生活在争议问题如何正确处理

  笔者认为,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具有的是部分产权。 “部分所有权”应理解为尚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2)的规定解决。

  以上就是离婚房产分割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婚前双方共同发展出资进行购买的公房,如果在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之间共同管理财产。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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