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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继承权相关问题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51:56 浏览7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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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继承法》中虽未明确划定承继左券轨制,但《继承法》第31条划定的“遗赠扶养协议”本质上便是一种承继左券。“提早放弃有效论”的理由,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遗产继承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所谓权力尚不可支配,遗产和继承人尚不肯定,不克不及成为否认提前放弃继承效力的理由

  有论者觉得,废弃承继的意义暗示不可在承继开端前作出是因为“唯独承继开端后,继承人才有大概操纵继承权”。如前文所述,继承人的局限、遗产的组成,直到被继承人死亡时才真正肯定,在此以前都存在变迁的大概,这诚然精确,但这其实不阻碍我们假设遗产和承继人在将来特定时点得以肯定,并将之作为废弃承继的民事法律行动的见效条件。继承权是法律地位而非权利,从权利属性论证放弃效力,方向恐有偏差。试想,订立遗嘱也是一种附期限、附条件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同样是被继承人死亡,所附条件包括当时有可供继承的遗产、该继承人仍在世。在订立遗嘱时,将来的遗产范围、继承人也是不确定的。同为民事法律行,我们不会因遗产和继承人尚不确定而质疑自然人订立遗嘱的效力,同理,业无理由质疑继承人提前放弃继承的效力。

  (二)抵赖“提早废弃继承”有效不会损害代位继承人的利益

  有判决书觉得提早废弃继承会致使代位继承人损失继承权,侵害代位继承人的好处。代位继承人损失继承权的划定见于《继承法看法》第28条,前提是继承人损失继承权,继承人损失继承权的情况见于《继承法》第7条,不包括放弃继承的情形。因此,继承人提前放弃继承依法并不导致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套用前述“附时日、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动”理论,能够圆满说明这一问。代位承继的条件是长辈嫡系血亲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在承继产生时,其所附的“放弃人当时是继承人”之条件因该人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而未能成就,该行为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代位继承人则依法直接成为法定继承人利益丝毫没有受到损害。

  综上,根据附前提、附时日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承认提前放弃继承有效,无损于代位继承人的利益。

  (三)以协议方式做出的废弃承继意义表示,如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根据诚信原则,应予以尊重和保护

  理想生活中,不少当事人以《养活协议》、《养老送终协议》、《家庭外部商定》等体式格局在被继承人生前做出废弃承继的意义暗示。此中,被继承人介入签订的,可称为承继左券。杨立新传授认为,继承契约“是被继承人与对方订立的关于继承或遗赠的协议,继承契约订约的相对人虽可为任何人,但以法定继承人为常见,受益人也不限于订约的相对人,可以为第三人”。另有被继承人并非协议当事人、由各继承人签署的关于未来继承安排的协议,亦十分常见。

  另外,《继承法》第21条划定“遗嘱承继或许遗附赠有责任的,继承人或许受遗赠人应该执行责任”,其寄义是遗嘱承继或许遗赠能够负责任,继承人或许受遗赠人假如接收所负责任并履行责任,则有权根据遗嘱或许遗赠内容获得遗产,反之则弗成。照此懂得,这也是一种承继左券。

  可见,承继契约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非但没有被禁止反而多处有所体现。此类协议往往对老人将来的生养死葬、遗产处理作出一揽子安排,部分当事人放弃继承、部分当事人多得遗产,也都隐含着利益交换、亲情伦理的权衡考量。

  没有无缘无故的放弃,也没有无缘无故的多得。对于这样的协议,尤其是其中一部分当事人为家庭做出较多贡献或者已经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只要协议本身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当事人通过放弃继承逃避法定义务等情形根据诚信原则亦应予以尊重和保护。

  以上分析就是遗产继承律师为您整理的常见问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您的阅读。如果您还有一些其他没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通过其他的问题,请咨询网站进行专业的律师,我们将会为您解决这些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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