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息协议无效。 借款人要求贷款人退还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民间借贷律师一起看看吧。
3.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息协议无效。 借款人要求贷款人退还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利率低于24% 的私人贷款利息受法律保护。私人贷款年利率低于24% 的,可以申请司法执行。
2.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该条限制主要目的是防止放贷者为获得发展自身最大经济利益不断努力提高中国民间借贷之利率,从而能够保证公司资金在金融市场内的优化资源配置和民间借贷市场环境稳定。
3.24% ~ 36% 的年利率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年利率介乎24% 至36% 并非无效,但当债权人要求付款而债务人拒绝付款时,债权人不能强迫债务人透过诉讼履行义务,但如债务人已付款而债权人已接受,债务人不能强迫债权人透过诉讼返还债务,法院便不能裁定债权人有不当得利。
4.确定本金金额所涉及的利息是否可以从本金中提前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二十七条规定:
借据、收据、借据等信贷文件中载明的贷款金额一般确认为本金。 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贷出的金额确认为本金。
实际上,信贷文件上的贷款额与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额不符是很常见的情况,而贷款人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可能较为隐蔽,例如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贷款,以现金方式扣除利息。
借款人声称利息已事先扣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贷款人未能证明其已实际支付申索证明书上所述的款额,借款人就已预先扣除利息的申索作出抗辩,而有合理怀疑不能排除贷款人所申索的贷款本金款额,例如贷款证明书上所述的款项大部分经银行转移,其余以现金交付,而又没有其他证据,则人民法院应要求贷款人加强证据,以排除合理怀疑。放款人不能证明信用证所列金额与交付现金事实有差异的,不得支持债权部分。
民间网络借贷案件中本金以及是否可以扣除利息的事实认定问题比较分析复杂。在出借人主张债权凭证载明金额即为中国实际出借本金数额、借款人主张利息提前扣除债权凭证载明金额与实际发展收到一定金额不一致,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安全与否我们不能为了确定、真伪不明时,可参考《民事诉讼法司法人员解释》第108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结合有关事实,认为应当证明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很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方提出反驳负有举证责任的事实的证据进行审查,结合有关事实,认为被证明事实的真实性未知的,裁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证明事实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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