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威胁、欺骗、串通等非法手段对其他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参与投标活动者进行投标的,行为人受到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串通投标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在刑事辩护中,针对串通投标罪,应注意《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串通投标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把握以下防御要点:
(一) “损害进行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一个国家、集体、公民合法的发展利益,造成学生直接影响经济社会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作此规定是将由于不同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其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中国招标人、投标人或者我们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导致经济环境损失数额巨大,作为“情节更加严重”之一来考虑的。衡量工作造成的直接通过经济风险损失数额巨大的标准为50万元以上。
(二)“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这是新的。如前所述,由于“直接经济损失五百元以上”的标准难以证明、难以操作,一些因串通投标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不能进入起诉程序。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使立案起诉标准更具可操作性,这里“直接经济损失”和“非法所得”的比例大多为5:1,确定了“非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标准。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鉴于“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难以证实,必然会造成一些严重的社会危害,串通投标不能进入起诉程序,使其逃脱法律追究,新内容易操作,又能阻止犯罪。
(四)“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采用了“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和其他投标活动参与人”的表述。该条款被认为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在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的过程中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情节严重”之一。鉴于在此类犯罪中,行为人往往通过贿赂手段达到犯罪目的,因此,增加了“贿赂”行为,作为对“情节严重”的细化和完善。
(五) “虽未达到通过上述数额进行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教育行政管理处罚二次利用以上,又串通投标的”。此处较2001年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中国经济环境犯罪行为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增加了“两年内”的时间没有限制,适用时,要加以注意。
(六)其他严重情形。 这是一个新的自下而上的规定。
从上述立案标准可以看出,使用威胁、欺骗、串通等非法手段对其他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参与投标活动者进行投标的,行为人受到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串通投标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并不难。这里我们需要集中于“直接经济损失额”来确定问题。
串通投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应当是不受串通投标影响而形成的投标价格与串通投标中可以确定的投标价格之间的差额。但实际上,一旦招投标活动受到串通投标的影响,就不可能形成基于自由竞争的价格,这种理论上的差异也不能在具体情况下确定,因此,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作为防御点也是非常重要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使用威胁、欺骗、串通等非法手段对其他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参与投标活动者进行投标的,行为人受到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串通投标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