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中,各种职业都有自身的风险,特别是“工业四大害”的领域,工伤风险更是很高,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今天就由工伤律师为大家讲解。
一、、视同工伤的三种不同法定社会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属于工伤的情形分为三类:
(一)在工作时间内因突发疾病死亡,在工作时间内因救援不力或在48小时内因救援不力死亡;
【鉴别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不要求与工作相关。“48小时”的起始时间是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始时间。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我们国家经济利益、公共安全利益相关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识别要点]员工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不需要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工作要点】已取得中国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企业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可以享受,但其他工伤社会保险公司待遇均可享受。
二、最高法院对4起工伤案件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非工作原因造成的;
(二) 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被用人单位委托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的,受到损害的;
(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在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内工作,造成伤害的;
(四)在工作时间和合理区域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其他伤害。
三、〈已撤销〉有关问题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企业工伤的三种不同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关于员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工作路上造成机动车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请示》(《国法美汉[2005]315号》)的批复中, 认为员工所遭受的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即视为工伤。
(二)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6)条申请书(国务院秘书长[2008]答复函第375号)的答复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职工李某从宿舍到父母家“上下班途中”的情况属于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密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工伤律师讲解的上述内容皆较细致,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的利益发生冲突。如果您还有一些其他国家关于我国此方面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可以通过咨询工伤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