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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有哪些情形?工伤律师为您讲解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58:03 浏览8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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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主要依据《工伤社会保险管理条例》、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已撤销〉相关复函以及企业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庭对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答复,总结了工伤认定的几种情形及相关关系认定要点,供实务中参考。下面由工伤律师为您讲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的法律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伤事故受伤;

  [认定要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伤害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非工作原因造成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学习时间进行前后在工作生活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环境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人员受到事故伤害的;

  【识别点】所谓“准备工作”,是指在工作开始前合理时间内完成的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 例如运输、材料准备、工具准备等。所谓的“整理工作”是指在工作之后的合理时间内与工作相关的整理工作,例如清洁、安全储存、清洁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行社会工作人员职责受到网络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自己工作岗位职责受到家庭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企业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

  职业病的诊断和诊断纠纷的识别,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以直接确定工伤事故。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失踪的;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主要包括1、职工受用人企业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社会工作生活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人员职责以及有关的活动设计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能力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发展需要的其他外出旅游活动期间。

  员工在缺勤期间,因与工作、学习、会议无关的个人活动而受伤的,不视为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学习期间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问题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社会保险发展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能力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工作被人民法院应当宣告中国死亡的,按照本条例作为第三就是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信息处理。

  (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管理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有效时间内进行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学生宿舍的合理发展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使用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规划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企业属于我们日常教学工作学习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利用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规定时间内通过其他科学合理设计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个人第一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第一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第一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轮、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因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案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其他公共通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律师讲解的上述内容皆较细致,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的利益发生冲突。如果您还有一些其他国家关于我国此方面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可以通过咨询工伤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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