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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知多少?企业法律顾问来普法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58:08 浏览8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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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获得的赔偿归属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下面企业法律顾问来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本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公司法》接着在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书面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将使公司利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本条还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救济对象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救济的是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益,而不是提起诉讼的个人股东。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的个体权益受到侵害。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利益和股东个人利益实际上都受到损害,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东是间接受害者。

  2.诉因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进行诉讼的诉因并非股东以及个人信息权利能力受到侵害或个人发展利益问题发生矛盾纠纷,就法律相关关系管理而言,事实上与股东个人无直接经济权利义务教育关系,能够通过提起诉讼的股东所依据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专属于哪一个股东,而是一个属于我们公司,原告股东只是以代表人的资格,代为公司行使原本属于有限公司的诉权。因此,对同一事实或者其他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并且在诉讼中也无法及时排除一些其他股东的介入。

  3.当事人的特点。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股东具有原告身份,被告是侵犯公司利益的人,包括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人。 公司不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4.诉讼效力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属于公司,不属于提起诉讼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人民法院条例损害股东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这是一种直接诉讼,即一般意义上的诉讼,而不是股东代表诉讼。

  以上便是企业法律顾问讲解的相关内容,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它此方面的困惑,欢迎来咨询我们,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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