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财产调配的原则是什么?接下来民事律师就来为您解答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家庭共有财产调配的原则是什么?
1.当家庭成员唯独夫妻二人时,家庭的全数共有财产就有夫妻配合共有的 财产。夫妻一方死亡时,配合财产中的二分之一份额便是死者的遗产。夫妻一方死亡开端承继时, 也只能承继这部分遗产,而不能把夫妻配合所有的财产齐备作为死者一方的遗 产来承继。
但在区别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时,也应该分清夫妻小我私家财产与夫妻共 有财产的界限。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如房屋、存款、 衣物、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等;婚前接受的赠与、遗嘱或继承的财产;婚前各自 为结婚准备的物品;复、转军人的复、转费、医疗费等,在婚后约定为个人财产 的,就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如无事先约定,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在家庭成员中除夫妻以外另有子女,在区别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时应注 意:
①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经由过程创作取得待遇或奖励物品以及经由过程接收赠与、 遗赠和承继等体式格局所取得的财产,其所有权应属于未成年子女的,只是暂由父 母代理。当其父母死亡,对其遗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同父母 的遗产区分开,不能作为父母的遗产来分割。
②关于早已列入事情(劳动),并间接介入了家庭共有财产积存的子女,应 当确定他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力。在父母死亡并确定其遗产范围时,应从共同 共有的家庭财产中将直接参与家庭共有财产积累的子女应得的份额划分出来,不要以父母的遗产业分割。
③把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小我私家债权同全部家庭所欠的配合债权区合并。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纯用于其小我私家的债权,属于被继承人生前小我私家债权,应参加其遗产之中,用被继承人遗产中的其他财产权利偿付,但如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债务确用于全家的共同需要,则属于家庭的共同债务,应用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
二、家庭共有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家庭共有财产的方式以家庭成员间的配合生活关系的存续为条件。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
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有某种非凡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3)家庭共有财产有家庭成员同享所有权。
4)家庭共有财产的构成主如果家庭成员在配合生活时期的配合劳动支出,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
财产所有者对本人的财产是有决定权的,以来是应该根据财产权所有者的看法举行财产调配,对财产分配有其他意见的,可以提出并进行讨论,但如果财产所有者仍然坚持的,则依财产所有者的意图进行处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导致矛盾和纠纷。
以上就是民事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有某种非凡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