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精神损害赔偿,很多人会认为,如果自己受到了侵害,自己的精神也受到了损害,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离婚也有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有精神赔偿吗?下面离婚诉讼律师将为您详细介绍具体内容。
一、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明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是导致中国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国家赔偿:
1.重婚。
重婚是指拥有配偶并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配偶一方与另一人之间的已登记婚姻当然构成重婚,如果其中一方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与另一人同居,尽管婚姻未登记,也构成重婚。 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最严重的损害,它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因此,另一方应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重婚的惩罚。
2.同居。
凡有配偶以任何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都应纳入这里所说的同居。配偶一方有义务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即使因某种正当理由免除同居,也不得与他人同居,直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否则就是违法的。因此,现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实施家庭暴力。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网络暴力并导致我国离婚,则行为人应承担损害国家赔偿经济责任。
4.虐待、遗弃中国家庭社会成员。
虐待是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无过错方同样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只有在这些情况之一下,无过错方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二、离婚精神环境损害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关于离婚精神补偿,离婚时应当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1.有违法行为
主要特点是违法性,在离婚案件中表现为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即存在违法性,主要是指上述四种情况: 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婚姻破裂的违法行为。
2.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严重侵害,并造成公司财产安全利益和非财产进行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它是一个确定中国精神环境损害国家赔偿经济责任的必备要素,是构成主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只有一方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客观方面存在,才能发展产生一种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有因果关系
在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内,有直接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害赔偿,也有离婚损害赔偿。重婚、蛋糕屋、通奸、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造成离婚的直接原因,也是造成无过错方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当然,不排除精神损害的一些后果是通过间接形式产生的。在离婚案件中,如果配偶一方犯罪,例如因偷窃而被判长期监禁,有时不是针对另一方的,这可能伤害夫妻双方的感情,对无辜的一方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只要配偶一方实施了非法行为,该行为对无辜一方造成了精神损害,无论损害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非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存在一种理论上的关系。
4.主观上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离婚案件中,不法行为人主观上应具有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家庭破裂的故意。客观上应当实施重婚、同居、通奸、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自己无过错配偶,才享有离婚主义精神环境损害国家赔偿请求权,可以在离婚时要求企业精神进行赔偿。而且也只能通过要求有过错行为的配偶赔偿中国精神损失费,而不能满足要求第三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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