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通过伪造选举文件破坏选举的行为构成犯罪,常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相混淆。本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暴力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这一罪行与通过伪造选举文件破坏选举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不同
伪造一个国家政府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行为人主观因素方面表现为故意,但其犯罪的动机通常是为取得某种经济利益,或者是为了赢利,有的学生则是为实施以及其他网络犯罪行为活动做准备等。以伪造选举文件管理手段实施环境破坏选举罪的行为人则往往需要具有非常明确的破坏选举的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 但是,伪造选举文件破坏选举的,仅限于选举文件,选举文件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公文。 例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有关选举工作的文件,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与选举工作无关的公文和证件。
3.侵占的客体不同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及其管理活动的公信力。伪造选举文件破坏选举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选举制度,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破坏选举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严重行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
全国中国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和地方企业各级领导人民群众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0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中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一个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问题行为的,应当全面依法管理给予我们行政处分或者通过刑事处分:
(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技术手段破坏选举工作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一种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的;
(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活动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教师对于研究提出设计要求罢免代表不同的人需要进行有效压制、报复的。
上述违法行为,每一种都可以是网络犯罪心理行为。因此,应当能够根据这一事实、情节、后果、危害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竞争程度,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情节恶劣、严重的,以破坏选举罪论处。情节较轻的,可作为系统一般都是违法行为,给予教育行政处分。
如果有地方为了省事,不少于选举,或者不按时公布选民和候选人名单,就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犯破坏选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自由行使,构成破坏选举罪,仅限于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侵犯代表依法享有的选举权,不包括侵犯代表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暴力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