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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律师解答公证遗嘱相关问题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7:01:17 浏览10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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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遗嘱是遗嘱最严格的方式,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可以保护遗嘱人遗嘱的真实性。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我们要进行遗嘱公正,那么一般情况下遗嘱公证注意什么问题?那么对于这些法律规定您了解多少呢?今天和遗嘱继承律师一起学习吧。

  订立的遗嘱想要生效,就需要符合我国法律制度规定。有些遗嘱因为这种形式存在问题我们需要见证人,当然也有自己一些是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各位在订立遗嘱的时候一定要进行了解学生清楚。避免出现不同导致遗嘱最终无效,不能被执行的情况分析出现。

  一、遗嘱认证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1.遗嘱公证人员不能通过委托他人代理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亡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自己亲自处理,不能由他人代理。

  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发展具有我国遗嘱处理能力

  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遗嘱无效。同时,法律强调,遗嘱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立下,如果在立下遗嘱后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则遗嘱仍然有效; 如果遗嘱是由具有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立下的,则即使后来恢复了行为能力,遗嘱仍然无效。

  3.遗嘱的内容我们应该通过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应当完整,文字应当准确,签名和制作日期应当齐全,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由此可见,我国司法机关对遗嘱内容的审查提出了要求,即公证人在办理遗嘱公证时,不仅要审查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遗嘱的表述是否真实。 形式符合要求,并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实际为其所有。

  二、遗嘱的形式应该是合法的

  《遗嘱公证细则》第18条规定,公证遗嘱采用不同打印技术形式。遗嘱人根据我国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产生签名活动或者教师签名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盖章这种方式方法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能够代替传统签名信息或者公司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工作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学生签名技术或者盖章的,公证管理人员认为应当通过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三、如何进行变更以及公证遗嘱

  1.撤销或者变更原遗嘱的书面声明,不得以自行书写、自行书写、录音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撤销公证遗嘱的声明。

  2. 重新立遗嘱,使原遗嘱无效。

  立遗嘱人多次立遗嘱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无论立遗嘱人是否在新立遗嘱中明确废止原遗嘱,但原遗嘱内容有冲突的,表示前者被后者撤销;部分冲突的,部分撤销;全部冲突的,全部撤销。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有不同形式的若干相互冲突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3.立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发生冲突的,其冲突行为视为对原遗嘱的撤销或者变更。

  如遗嘱人在世时将遗嘱中的财产变卖,其变卖财产的行为就是对原遗嘱的撤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时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申请公证,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出示有代理权的证明。但办理公证书委托、声明、收养子女、遗嘱、签名盖章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有困难时,公证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遗嘱继承律师讲解的上述内容皆较细致,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的利益发生冲突。如果您还有一些其他国家关于我国遗嘱法律规定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咨询遗嘱继承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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