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瓜葛存续时期,夫妻因性情分歧而致使豪情碎裂,预备离婚。普通都市抉择相对于比拟轻便快速的和谈离婚,是以两边经过自愿协商一致后,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登记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很多人由于双方争吵容易冲动,所以可能一气之下就签订了离婚协议;或者另一种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且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事后一方对协议中财产分割存有争议。那么,这两种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可以反悔,不履行协议中相应的义务呢?接下来离婚诉讼律师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1、曾经签订离婚协议,未进行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反悔?
关于在未办理和谈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书是不是能够忏悔?签订的和谈无效,然则离婚协议书是因和谈离婚的存在应运而生的。假如离婚的究竟并未构成,那么附前提见效的离婚协议书也有效。是以,只需未经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是可以反悔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已签订离婚和谈,并登记,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合用婚姻法的法律说明(二)第八条划定:“离婚和谈中对于财富宰割的条目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财富宰割杀青的和谈,对男女两边拥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执行上述财富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关于曾经办理了和谈离婚手续的情况,依据说明(二)的立法本意,一方面,离婚和谈拥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两边即应该遵照,当事人因执行上述财富宰割和谈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另外一方面,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是以,关于曾经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和谈忏悔就没那么轻易,必须涌现法定的事由才允许当事人反悔。当您遇见这样的事故纠纷,您更需要一个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离婚诉讼律师为您提供最优秀的律师解决您的所有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