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被关押在看守所的人员,消费的主要方式是在看守所的食堂就餐以及购买日用品。人犯在看守所期间,伙食只能由看守所按规定标准供应。不过可以在供应范围内,自由选择菜品。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提供菜品。看守所内伙食帐目每月结算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
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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