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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8:30:26 浏览6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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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是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的等对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能会影响判决公正的人,与案件有其他牵扯的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文章版权归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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