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当严格限制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没有社会危险性或社会危险性较小,不妨害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予刑事拘留或者逮捕。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严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用收容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拘留、逮捕条件,但其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经征得家长或者监护人同意,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人身保护措施。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解除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有行凶、逃跑、自杀等紧急情况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依法予以拘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对惯犯、累犯,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犯、主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确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提请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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