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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规定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20:18:51 浏览7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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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规定如下: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公安厅(局)、市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条
对省公安厅直属的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公安厅、市局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文章版权归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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