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任何单位、个人、受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都有权利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就称为报警,对于报警的,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当事人报案后需要了解案件是否立案的,应当根据立案回执和书面立案通知判断。也可以通过向立案机关(公、检、法)咨询办案进度和社会公开的程序查询。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接受报警的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文章版权归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