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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朋友身份能不能委托律师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20:32:20 浏览7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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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男朋友身份能不能委托律师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男朋友身份能不能委托律师

男女朋友的身份不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有权委托刑事辩护律师的人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即自行辩护权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对于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案卷材料?

不一定。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阐述。

第一个维度:如果诉讼代理人不是律师,而是其他公民代理,那么,无论在检察院还是法院阶段,想要阅卷,必须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才可以。

第二个维度:如果是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那么,他们在检察院阶段想要阅卷,需要检察院批准才可以,而在法院审理阶段,不受限制,可以阅卷。之所以出现法、检两家的不同,是因为法律规范存在区别。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规定,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49条的规定办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5条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委托辩护律师,当然是越早越好。律师早介入一方面可以及时了解案情,如果符合规定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对罪与非罪,此罪彼罪进行沟通,另一方面可以安抚嫌疑人的情绪,及早的会见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正确的配合侦查,也避免嫌疑人家属干着急走弯路的状况。

相关内容: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6条、132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只是从刑事案件的总体上作出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至于具体到某个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还必须结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优律师网站相关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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