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转让楼房时,楼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我国实施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原则,楼房以及其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时,该楼房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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