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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品的处理 - 反诈网_专注反电信诈骗宣传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4 19:57:53 浏览12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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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扣押物品的处理:1、公安机关、检察院扣押物品,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与案件有关的应当随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要返还;2、工商局扣押物品是为了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没收。3、法院扣押物品,是当事人申请后采取的财产保全、执行措施,若是提供了担保的,则可以解除扣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文章版权归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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