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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中秋节之前向乙公司供应月饼五千盒。中秋节之后,甲公司才向乙公司交货,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吗? - 反诈网_专注反电信诈骗宣传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4 20:10:09 浏览10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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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解答

可以。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指迟延的时间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就将落空。通常以下情况可以认为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期限履行合同,债权人将不接受履行,而债务人履行迟延。(2)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超过期限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比如季节性、时效性较强的标的物,像端午节粽子,过了端午节交付,就没有了销路。(3)继续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其他违约行为,主要指违反的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十分重要,如一方不履行这种义务,将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该种违约行为主要包括:(1)完全不履行,即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2)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比如,约定交付的标的物是一级棉花,但交付的却是买方根本无法使用的等外品。(3)部分履行合同,但该部分的价值和金额与整个合同的价值和金额相比占极小部分,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无意义,如约定交付100吨钢材,只交付了10吨;或者未履行的部分对于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至关重大,如成套设备买卖,未交付关键配件,使交付的设备无法运转。

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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