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天津公积金提取新政策:职工与配偶、本人的直系血亲,未使用住房贷款共同购房且购买该套住房全部产权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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