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工厂不让劳动者辞职并且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后,劳动者即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除其工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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