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法案例

量刑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浏览126 评论0
  从理论上讲,通常把定罪构成一个事实已经成为定罪情节,定罪情节发展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活动行为进行密切结合相关的,表明企业行为主义社会环境危害性很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决定自己是否可以适用刑罚或免除处罚的各种方法具体分析事实实际情况,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量刑情节。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刑事事实与量刑起点、量刑基准的对应关系   基本量刑 = 应加到量刑起点的刑罚数额   基本信息

普法案例

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刑事诉讼律师告诉你什么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浏览124 评论0
  从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只能在法定刑的中线以下判处刑罚。被告人是否被从轻处罚,只能在一定的参照系里看。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从轻处罚   根据1997年《刑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从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只能在法定刑的中线以下判处刑罚。被告人是否被从轻处罚,只能在一定的参照系里看。换句话说,首先,法官要设想犯罪情节相似的既遂案件应该如何处罚;然后以此为基准刑

普法案例

无线电使用要合理!刑事诉讼律师带您了解无线电犯罪问题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浏览119 评论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使用广播电台(台)并开发、生产、进口无线电传输!准备和使用无线电波辐射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无线电通信管理系统。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波资源,保障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

普法案例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是犯罪!刑事诉讼律师提醒你莫图方便闯大祸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浏览121 评论0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国家安全机关的公务活动是社会发展秩序形成的重要理论基础,国家审计机关可以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研究领域、一定程度方面企业实行财务管理工作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政府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经营管理实践活动和信誉。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国家安全机关的公务活动是社会发展秩序形成的重要理论

普法案例

诬告陷害罪客观方面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律师告诉你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浏览128 评论0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伪造犯法究竟,向国度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客观方面的具体内容是:    1.所谓伪造究竟,是指行为人明知别人没有犯法,或许不知道别人犯法,却声称别人犯法。在实践中,行为人伪造究竟的经常使用伎俩包括:无中生有、平空伪造,即完整虚拟犯法究竟;移花接木、栽赃谗谄,即声称主观产生的某种犯罪案件是他人所为;自己假造案件,然后嫁祸他人。

普法案例

如何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相关问题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浏览118 评论0
  当一个案件最终被认定为犯罪过失时,通常在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刑事错案的形成具有复杂的因素,这些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可能存在误判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内容。   减少刑事错案,应立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依法侦查取证,正确认识检察指导侦查机制,完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减少外部因素对司法权力的干扰,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201

普法案例

投放危险物质罪如何认定?刑事辩护律师讲完你就知道啦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浏览127 评论0
  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判断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重要依据。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首先,要识别释放危险物质的犯罪与非犯罪,必须把握客体要素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没有规定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公共安全”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类似客体。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判断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重要依

普法案例

刑事辩护律师: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未遂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浏览127 评论0
  如果可以间接故意犯罪行为可能发展存在一些犯罪预备形态,则间接故意犯罪方面存在一个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工作就是一种合乎逻辑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般我们认为,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之所以没有出现对于这一研究状况,多少与苏联刑法学有关。因此,在讨论间接故意是否能够存在主义犯罪未遂、终止之前,有必要首先回顾苏联刑法学对这一社会问题的看法。   苏联著名刑事法学家特雷伊南认

普法案例

法律课堂:刑事辩护律师讲解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浏览130 评论0
  招摇撞骗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有职称的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权力及其正常活动。这是诈骗罪与侵犯财产权罪的主要区别之一。虽然诈骗行为也可能发生,但行为人利用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使公众认为这些违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和正常活动。这也是诈骗罪特殊的、实质性的危害。   

普法案例

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罪有什么区别?刑事辩护律师讲完你就知道啦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浏览131 评论0
  教唆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与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在实施的犯罪中会有交叉。因此,有必要正确区分这两种犯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总结起来,两者有以下区别:   1.客体要件不同   教唆犯罪并无一个特定的和谐统一的直接影响客体,具体的教唆行为进行侵犯的客体,就是所教唆之具体实施犯罪侵犯的客体。而传授犯罪研究方法罪作为自己独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和谐统一的客体,即社会发展治安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