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起诉离婚律师一起看看吧。
离婚诉讼制度一般企业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对于法院可以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通过法院进行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需要经常居住地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1)对不在我们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环境的人可以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可以提起的有关社会身份之间关系的诉讼;
(3)对接受劳动教养的人采取的行动;
(4)对被判入狱的人提起的法律程序。
配偶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诉讼离婚律师今天为您讲解的内容就到这里,无论如何,法律方式是解决问题的一大途径,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问题时,我们应该通过学习法律来避免自己受到不法侵害。如果您还有更深的疑问,欢迎来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来为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