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8)》第133(1)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比赛,如果情况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交通事故律师一起看看吧。
对“赛车驾驶”和“恶劣环境”的含义的理解是确定赛车危险驾驶罪的关键。 “竞速驾驶”是《刑法修正案(八)》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从未出现过,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澄清科学定义。
我们认为,赛车是指高速驾驶、超速驾驶、随机追逐、超车、频繁、突然合流、近距离与其他车辆相撞等危险驾驶行为。
一、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这类犯罪具有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追逐竞驶行为对交通安全造成了抽象的危险,并且希望或者允许这种危险状态的出现。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危险状态的希望或放任,与对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希望或放任态度并不相同。
人们所认识到的抽象的危险,来源于法律根据这种行为的一般性质和社会生活经验所作出的虚构,这种危险并不总是会转化为现实的损害。所以,行为人虽然是故意制造这种危险,但是他认为这种危险在他的驾驶过程中不会转化为实际的损害,凭借他的驾驶能力完全可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一旦在追逐竞驶中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通常会对事故后果采取疏忽大意的态度,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过于自信的过错。这类犯罪的主观特征与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罪基本相同。
二、追逐竞赛的动机和目的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一是以竞争的方式追求激励。 这种心态常常出现在非法的赛马活动中,在这些活动中,几个人相遇并以获胜为荣,可能有赌博等非法目的。 但它并不排除这样一种情况,即一个人使用其他车辆作为想象中的比赛对手,在道路上追逐特定或不特定的车辆以寻求刺激。
其次,由于在驾驶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冲突,追求竞争驾驶向对方挑衅,发泄自己的不满,俗称“驾驶一辆战斗汽油车”。
它包括两个人相互挑衅,相互追逐,不阻塞对方,还包括一个人挑战他人追赶,不阻塞通常由他人行驶的车辆。 第三,追求其他目的的竞争驱动。例如,当A开得很快时,他想赶走来讨债的B,B不愿意通过,并且试图通过,不阻止A,B的行为属于竞争驾驶的追求。
三、追求竞争驱动的客观行为
追逐竞驶行为进行多表现为企业具有中国一定社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低速驾驶技术一般不属于追逐竞驶,但竞驶过程中我们可能导致出现一些恶意减速,妨碍他人影响正常行驶的情况。
追逐竞驶的基本生活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越世界其他公司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可以近距离驶入其他国家车辆管理之前,经常伴有闯红灯、不按交通系统标识行驶等违章操作行为。
行为人的行驶路线不完全取决于通行能力需求,也不会因为始终没有选择最便捷、最安全的行驶路线,而是以压制、超越对方为研究目的,根据要求对方的行驶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变换线路,形成对对方的控制。这些数据特征在竞技型、斗气型追逐竞驶中表现得尤为重要明显。
在理解和把握赛车手行为的客观表现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要确认赛车手行为不是由超速等违章行为构成的。 如果一个人以超速行驶、闯红灯等非法驾驶方式追上另一辆车,虽然他没有违反规定,但忽视了驾驶安全,也必然构成赛跑。 也可以构成一场比赛。
二是在追求刺激的道路上高速行驶的行为,显示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并随意超越非特定车辆,这通常称为“赛车”,尽管它没有针对特定的赛车目标。 然而,如果它阻止其他人正常驾驶并对交通安全造成危险,它也可能构成比赛驾驶员。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交通事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