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在建设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其中要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那么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会有怎样的不同呢?今天就来和社保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8次会议审议,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问题行为发生于2020年4月1日(含本日)后的机动车交通安全事故社会责任公司纠纷解决案件、交通肇事刑事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法律诉讼案件已经不再需要区分城镇社区居民与农村地区居民,实行按统一国家赔偿制度标准成本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我国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管理标准设计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国内消费性支出标准方法计算。
二、法院在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试点工作时,应确保通知精神得到传达,适用法律、法规统一,并注意当事人的解释。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向市高级法院人民法院第一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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