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意志因素所要求的内容,行为人是否具有积极追求这些内容的态度,对犯罪成立没有影响。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罪过形式
协助销毁、伪造证据罪只能是故意的,协助销毁、伪造证据罪不能是过失的。 帮助当事人销毁、伪造证据罪的犯罪目的十分明确,因此帮助销毁、伪造证据罪只能是直接故意,不能是间接故意。 其认知因素为:知为证据或知为证据;其意志因素为:希望毁灭证据或希望伪造虚假证据。
“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帮助当事人销毁、伪造证据,妨碍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当事人”,“明知其帮助行为人的行为会导致当事人销毁、伪造证据”等等,这不是协助销毁、伪造证据罪的必要内容,也就是说,无论上述因素是否得到承认,都不影响协助销毁、伪造证据罪的成立,希望出现“妨碍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不良后果。
他希望或允许当事人销毁或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意志因素所要求的内容,行为人是否具有积极追求这些内容的态度,对犯罪成立没有影响。至少,如果协助销毁、伪造证据罪的认定要求行为人必须承认这些内容,则将给协助销毁、伪造证据罪的认定带来困难。 它会给实干家一个理由去争论。
(二)犯罪目的
协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直接故意犯罪,犯罪人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根据协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意志因素的内容,协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目的应当是: 希望毁灭、伪造证据。协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人被认为犯有“以逃避刑事诉讼为目的”的罪行。我们认为,对协助销毁或伪造证据罪目的的这种解释是不恰当的。
应当说,协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目的是毁灭、伪造证据,“使他人逃脱刑事诉讼”是协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一般动机,但绝不是其唯一动机。此外,“使他人逃避刑事诉讼”一词很容易使人认为协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而事实上,协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诉讼中。
(三)犯罪动机
人们实施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妨碍诉讼等。有人认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具有使他人逃避罪责、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也有人认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目的是帮助当事人;也有人认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目的是“妨害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等一下。
这些都是行为人实施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动机的不同表现。协助伪造证据罪的目的是毁灭现有证据,制造虚假证据,但犯罪动机可以表现为上述情形,也可以表现为其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正确区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无论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对于我国司法机关通过正确查明案件实情和准确适用法律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