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这种形式的故意伤害罪时,必须查明该行为是否造成了他人的精神分裂症,是否造成了他人的身体疾病,同时也要查明这种身体损害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事因果关系。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暴力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这种犯罪的客体是身体健康权。如上所述,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就是使他人的身体健康遭受实质性损害,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不能构成此类犯罪。但是,如果引起精神分裂症,是直接造成身体神经损伤,是侵犯他人健康权,可以构成犯罪。因为对于具体的犯罪对象,恐吓或精神刺激的方法可以对其健康产生更严重的身体损害。
例如,把一条蛇或者一个奇怪的动物放在床上吓唬别人,或者当别人走过时躲在角落里大声吓唬别人,等等,这些行为完全有可能导致某个特定主体的精神紊乱甚至某个特定人的死亡。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心理健康,而且严重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由此产生的精神分裂症引起了他人的身体病理变化,这与通常伤害他人身体的方式没有什么不同。
这种威胁、刺激思维的行为与对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认为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这种形式的故意伤害罪时,必须查明该行为是否造成了他人的精神分裂症,是否造成了他人的身体疾病,同时也要查明这种身体损害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事因果关系。
199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
散布迷信、异端、指使或者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员自杀或者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当时社会上“法轮功”组织破坏群众的行为,旨在打击邪教,保护群众的人身权利。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行为人通过组织或者利用异端组织,煽动或者胁迫他人自残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在适用这一司法解释时,应注意行为人必须有指使或胁迫他人伤害自己的行为,如果没有指使或胁迫他人伤害自己的行为,但被害人本人在邪教中的各种行为导致了自我伤害,则行为人不应被视为故意伤害罪。 构成犯罪的,如刑法第300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教堂、邪教、迷信致人死亡罪等,按其他罪处理。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这种形式的故意伤害罪时,必须查明该行为是否造成了他人的精神分裂症,是否造成了他人的身体疾病,同时也要查明这种身体损害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事因果关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暴力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