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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律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多种形式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0:09 浏览5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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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象竞合犯,对行为人以较重的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处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发展过程中,行为人的阻碍社会行为的强度影响较大,使用网络暴力的情况可以较为突出,导致该阻碍企业行为或暴力问题行为又触犯了一些其他相关罪名,对此研究情况我们究竟应该如何正确处理,理论上和司法工作实践中存在着争论。

  有学者分析认为,在一种管理行为方式同时触犯本罪与其他严重经济犯罪而构成的情况下,应以想象数罪以重罪论处的原则来处理。

  也有许多学者普遍认为,对行为是否应当通过分别定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还有的学者他们认为,应当明确区分首要分子与一般的参加者,如果没有属于首要分子公司组织、策划、指挥的内容,对其应以本罪及所犯之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是参加者实施的、超出了策划主要内容的,首要分子不负此超出部分的刑事法律责任,对参加者分别需要根据其对危害以及结果的心理服务态度,按故意或者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犯罪人以妨害为由故意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区分: 以犯罪人为主犯,聚众阻挠救助有偿妇女、儿童的罪行,与故意伤害、谋杀罪一并处罚,犯罪人是另一参与人的,应当与故意妨碍司法罪、谋杀罪同时处罚,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救助被拐卖(或者买卖)的妇女儿童的,不构成犯罪,而应当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对付共犯。

  其中,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妇联等部门主管、主管和直接参与救援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上述人员负责解救被拐卖、拐卖、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安置和遣返受害人。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实践中,对于企业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可以利用技术职务聚众阻碍其他一些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工作研究人员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职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对行为人以较重的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案中,被告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后又通过强行与之发生了重要性关系,由于其收买妇女发展并不需要具有再出卖的目的,所以其自身行为方式不仅可以构成企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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