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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要承担哪些责任?职务犯罪律师一文讲清楚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0:09 浏览6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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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对于企业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可以利用技术职务聚众阻碍其他一些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工作研究人员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职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对行为人以较重的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处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聚众阻挠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聚众妨碍收买妇女儿童救助罪也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容易与妨害公共事务罪混淆。 二者的界限是:

  (1)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官方活动和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妨害公共事务罪的客体是国家公共事务的正常执行。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的主要表现是聚众阻挠,无论在何地,只要实施聚众行为,妨碍救援人员的救援工作,就采用何种方法进行阻挠。 符合构成条件的;阻碍公共事务罪要求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实施阻碍公共事务的行为,影响公共事务的正常执行,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需要暴力或威胁。

  (3)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范围狭窄的,即必须是负有救助受贿人的妇女儿童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公共事务罪的犯罪对象更广,可以是任何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甚至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准国家工作人员。

  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其他依法履行公务的人\"的解释为:\"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级基层组织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工作,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法履行公务的人\":

  (一)救灾、抢险救灾、防洪、优待、扶贫的管理。 移民救济基金;

  (二)捐赠给公益事业的资金和财产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

  (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税收的征收和缴纳;

  (六)计划生育、户籍、征兵等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的其他行政工作。

  在此基础上,可以认定上述村委会工作人员从事上述政务协助工作,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阻碍其履行职责,构成妨碍公务罪。 妨害公共事务罪从本质上讲,虽包含聚众阻挠收买妇女儿童救助罪的客体,但与妨害公共事务罪相比,本罪是一项特殊的法律。 如果犯罪人聚集起来妨碍救援这些人员,则应分开,按本罪处理。 但是,非首要分子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救援的,以妨害公共事务罪定罪处罚。

  (4)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聚集群众阻挠救援的首要分子,如果其他参与人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则视为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共事务罪的主体较为常见。 行为人实施妨害公共事务行为,原则上可以构成妨害公共事务罪的主体。

  (5)意向内容的差异。 聚众阻挠受贿妇女、儿童救助罪,行为人故意聚众阻挠受贿妇女、儿童救助。 在妨害公务罪中,由于妨害公务活动的多样性,行为人不需要知道具体的公务内容。

  (二)聚众阻挠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与阻挠解救被绑架、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刑法第416条第二款规定,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负责救助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阻碍救济的行为;聚众阻挠受贿妇女、儿童救助罪与阻挠被贩卖妇女、儿童救助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的对象不同。 前者犯罪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救助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义务活动和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 后犯罪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不仅侵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誉,而且侵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的犯罪表现为聚众斗殴,阻碍收买妇女和儿童的救助行为。 后犯罪是指利用职务之便,阻碍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救助。 所谓官职利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被拐卖、拐卖、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救助,利用职务上的职权。 而不是利用他们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便利来阻碍救济工作。

  (3)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的犯罪对象是被收买的妇女和儿童。 后者的犯罪对象是被绑架、出售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

  (4)犯罪主体不同。 前科犯罪的犯罪主体是聚集群众阻挠救援的首要分子,本质上属于一般主体。 后犯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即负有救助被拐卖妇女和儿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有救助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义务。救助义务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履行。

  其中,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妇联等部门主管、主管和直接参与救援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上述人员负责解救被拐卖、拐卖、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安置和遣返受害人。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实践中,对于企业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可以利用技术职务聚众阻碍其他一些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工作研究人员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职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对行为人以较重的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案中,被告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后又通过强行与之发生了重要性关系,由于其收买妇女发展并不需要具有再出卖的目的,所以其自身行为方式不仅可以构成企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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