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破坏性开采破坏矿产资源是违反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破坏性开采破坏矿产资源是违反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主要包括:
(1)对全国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合理配置;
(2)依法审查采矿权主体资格,授予采矿权,颁发采矿许可证,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3)对采矿单位或个人进行全面技术监督,确保采矿活动的科学性和计划性,防止对矿产资源的破坏。 违反上述和其他与保护矿产资源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活动的,视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本罪的客体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储藏在地壳中,可供人们生产生活使用的各种矿物。包括各种固体、液体或气体金属、非金属矿物、燃料矿物和地下热能。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技术方法进行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管理严重影响破坏的行为。采取破坏性的开采工作方法可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通过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系统开发学生利用中国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问题严重破坏的行为。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开采暂行条例》、《矿产资源保护暂行条例》、《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放射性矿产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煤矿法国务院黄金矿产勘查法《关于实施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等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采用破坏性采矿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用不合理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的开采回收率、开采稀释率和选矿回收率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山企业的采矿回收率、采矿稀释率和选矿回收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规定:\"开采主要矿产资源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矿主和含有用组分的尾矿暂时不能全面开采或者必须同时开采但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损失和破坏。"
在地质工作和采矿过程的各个方面,只注重眼前利益和地方利益,避免“单一发挥”现象,要求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和防治废弃物。开采富矿弃贫矿,开采大矿弃小矿,开采厚矿弃薄矿,都会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破坏。
所谓“合理开采顺序”就是保证开采作业安全、资源合理回收和开采效益的开采顺序。“合理采矿方法”是指生产安全、采矿强度高、矿石损失率和贫化率低、矿产资源利用率高、经济效益高的采矿方法。
“选矿工艺”是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从矿物原料中分离出有用成分、无用矿物或有害矿物,或者分离出多种有用成分的工艺。如果采矿顺序、采矿方法和加工工艺不当,就会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根据《最高国家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我国公安行政机关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技术方法开采矿产企业资源,造成矿产信息资源管理严重程度破坏,价值在30万至50万元通过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法律规定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工作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财务部门需要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系统开发学生利用设计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问题严重污染破坏的行为。
破坏性的开采方式方法分析以及发展造成矿产资源比较严重破坏的价值投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教育部门人员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单位也可以是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因素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种故意进行具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矿产资源管理严重影响破坏的结果而仍然可以实施,最终可能导致该种结果分析发生的心理服务态度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破坏性的开采方式方法分析以及发展造成矿产资源比较严重破坏的价值投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教育部门人员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