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运假币罪,是指有意违背海关法例,回避海关羁系,运输、照顾、邮寄捏造的泉币进出国(边)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伪造的货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伪造的货币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泉币是一国金融轨制的根底,是国度财务轨制和人民经济轨制的一个首要构成部分,它的自力、统一和稳固,间接关系到物价的稳固、市场的凋敝、国民生活的稳固、人民经济的进展和社会的前进。保护国度泉币的信用拥有相当首要的经济意思和社会意思。
同时,因为泉币拥有领取手法的性能且其自身便是财产的意味的特点,使得一些造孽分子通过走私伪造的货币牟取暴利。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与国外的交流日益增多,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活动也日渐猖獗。
根据公安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调查,我国目前出现的走私假币的犯罪案件中,走私伪造的人民币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走私伪造的港币和美元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货币的案件相对较少。走私到我国境内的假钞一般经由广东、福建沿海一带走私入境,然后再经北京、等大城市向全国辐射。近几年来,走私假币犯罪又呈现出国际化、犯罪集团化和产、供、销“一条龙”一体化的趋势,这使得我国打击走私假币犯罪活动面临日益严峻的形势。
假币犯法行为早在1951年4月19日政务院制订的《妨碍国度泉币治罪暂行条例》中就作了明确划定。该条例对捏造、变造泉币以及销售、使用伪造、变造货币进行牟利的活动,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刑事惩罚措施。
1979年《刑法》没有独自划定私运假币罪,而是将其归入走私罪的领域中。跟着我国革新开放的举行和经济体系体例由规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国度的经济举止日趋沉闷,泉币在人民心目中的位置日趋加强,一些造孽份子开端捏造泉币,更有甚者开端私运捏造的泉币。
为了有效地袭击日趋疯狂的假币私运举止,1987年1月22日我国公布的《海关法》初次对私运捏造的泉币的行为予以划定,该法第47条划定:“回避海关羁系,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是走私罪:运输、照顾、邮寄国度阻止进出口的福寿膏、武器、捏造泉币进出境的……”1988年1月21日全国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对于惩治走私罪的增补划定》,该增补划定第1条明确规定:“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这一规定,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按照走私罪定罪处刑。虽然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再次强调了对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但纵观上述补充规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将走私假币的行为确定为独立罪名。
1997年订正的《刑法》在总结以往立法并联系我国袭击私运犯法的实践情形的基础上美满了对私运捏造的泉币的行为的刑法划定,用汉字数字1款划定:“私运武器、弹药、核资料或许捏造的泉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许充公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肯定罪名的划定》(1997年12月11日法释1997)9号)正式划定了“私运假币罪”这一自力罪名。此后,国务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也针对货币的具体范围等问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及规章,如《人民币管理条例》等,使走私假币犯罪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大大方便了司法实务部门的实践操作,从而有利于打击走私假币犯罪活动。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条例对捏造、变造泉币以及销售、使用伪造、变造货币进行牟利的活动,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刑事惩罚措施。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