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奇迹单元挂号治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公布,2004年6月27日订正)将奇迹单元限定为国有奇迹单元。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根据这一条例,其余所有制性质的“处置教导、科技、文明、卫生等举止的社会办事构造”不属于奇迹单元。国务院在公布《奇迹单元挂号治理暂行条例》的同日,还公布了《民办非企业单元挂号治理暂行条例》,依据该条例第2条的划定,民办非企业单元,“是指企业奇迹单元、社会整体和其余社会气力以及国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和内在属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实体性、服务性等基本特征。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的增长十分迅猛,据统计,到2009年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19万个,教育、社会服务类和卫生占绝大多数,其中,教育类占49010,社会服务类和卫生类分别占15 010和14%。
奇迹单元和民办非企业单元观点法定化,使非国有性质的处置非营利性社会办事举止的社会构造与事业单位分离,从而使单位犯罪出现一个新问题,即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这一题目的本质是反映了以后我国立法体系体例上各部门法之间的不相谐和、不相连接的题目。原来不管是1997年《刑法》第93条,仍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单元犯法案件详细使用法律无关题目的说明》第1条,所指的奇迹单元,都是既包括国有奇迹单元,也包括非国有奇迹单元。
比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单元犯法案件详细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这一解释明确将非国有事业单位包括在事业单位之内,非国有事业单位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并无问题。但是,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概念,将事业单位限定为国有事业单位,从而产生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
关于这一题目,有观念觉得,尽管未明确划定民办非企业单元能够成为单元犯法的主体,但应该理解为民办非企业单元是包括在此中的。也有观念对此观念进行了辩驳,觉得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根据1997年《刑法》第30条的规定以及《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刑事责任。《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的规定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认定上,出现了真空地带。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辩护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辩护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