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处处都不免有矛盾,然则当我们处置不好对人造成危害或许其余方面的题目没有处理好,假如违背了法律,就会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对嫌疑人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是进行刑事拘留也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那么进行刑事拘留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那么刑事拘留前提是什么?下面刑事犯罪律师为您解析:
一、刑事犯罪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逼迫步伐,刑事拘留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举止的顺遂举行二设立的。然则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施行刑事拘留,要执行刑事拘留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的。
二、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庞大怀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行犯法的人,庞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拥有法定的紧要情况之一。关于何谓紧要情况,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接纳罗列的体式格局,划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准备犯法、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许在场亲眼瞥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旁或许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法后妄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消灭、捏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实在姓名、住址,身分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庞大怀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构造依法领有抉择拘留和施行拘留的权限之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划定;国民检察院在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 犯法后妄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消灭、捏造证据或许串供大概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机关:
依据法律划定,拘留由公安构造施行。公安构造办案职员觉得需求拘留犯法怀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说明无关犯法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构造施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构造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发布对其实施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署名或盖印。被拘留人谢绝署名或盖印的,应加以说明。施行拘留的职员在必要时,能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的划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施行拘留时,应该关照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构造,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构造应当予以配合。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划定,抉择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奈通知者外,应该把拘留的缘故缘由和羁押的地方,在4小时内关照被拘留人的眷属或许他的地点单元。有碍侦查的情形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
但在上述情况排除后,应该及时关照被拘留人的眷属或许他地点的单元。对没有在4小时内关照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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