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仲裁法律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变更仲裁裁决的严重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一种新型犯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仲裁委员会的正常进行职能研究活动。本罪虽然被纳入“渎职罪”一章中,其侵犯的客体应该是从属于渎职罪的同类客体,与渎职罪的同类客体之间有着一致性。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以及目前仍无定论,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肯定其绝非国家政府机关。
正如第398条泄露自己国家技术秘密罪中的第二款将非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工作相关人员违反保守主义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经济秘密的行为也归入到渎职罪这一章,显然非国家教育工作服务人员只有这样的犯罪信息主体与渎职罪的同类主体不符,其侵犯的客体也必然结果不符合我国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能主要活动设计这一渎职罪同类客体的标准,将非国家审计机关提高工作专业人员数据泄露国家商业秘密罪归人渎职罪这一章,可能出现是为了保护立法上的便利和易于学生理解,将枉法仲裁罪归人渎职罪一章,同样也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尽管仲裁是非官方的解决矛盾纠纷渠道,但是他们如同诉讼一样,它的内在文化精神是要求仲裁员公正不义,依法裁判。失却了公正的裁判,仲裁就没有了灵魂,仲裁的价值也无从体现。仲裁机构作为基础决定当事人权利保障义务的一种劳动争议解决这些机制,要求仲裁人员需要必须建立公正不倚的依法裁决。
仲裁人员的枉法裁决行为方式不仅影响了人们一个重要国家的正常的仲裁职能活动,而且给社会影响公众对仲裁公正性的信任度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从而产生损害仲裁部门结构及其教学工作分析人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对初创的仲裁事业将会直接造成公司重大的阻碍。
(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的目的是公正、公正地解决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事实,违背法律,必然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而使仲裁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从而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
枉法仲裁罪只应适用于民商事仲裁,即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这是因为在其他仲裁中,如果有枉法仲裁的行为,会有救济途径,比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这些仲裁决不是终局裁决,但民商事仲裁中一裁终局的独特制度导致其他救济手段的缺失,容易出现枉法裁判。而且体育仲裁等其他仲裁中的枉法影响和后果也没有民商事仲裁那么严重。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看,本罪所指的\"仲裁\"应仅指民商事仲裁。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发展方面是“在仲裁实践活动中违背社会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更加严重”的行为。
只有在“仲裁活动”中实施违法性行为,才能确立违法性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承担仲裁责任的人。《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 仲裁应当独立于行政部门,不得从属于行政部门。第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的法人,是自律的仲裁机构,是一个仲裁机构法人,独立于行政部门。仲裁员多为律师、前法官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律教学、研究、教学和研究人员。在正式要求方面,仲裁机构的设立应当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部门登记。因此,这种社会组织法人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授权行使某些国家职能所组成的单位,原则上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属性。
本罪中的仲裁应当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仲裁法》第13条规定了指定仲裁员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担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并具有高级职称;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除了仲裁员之外,仲裁委员会的主席、秘书长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成员都在仲裁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承担一定的责任。仲裁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有权对仲裁管辖权、仲裁员回避、延长裁决期限等作出决定。必要时,仲裁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可以就案件等提出意见。如果他们在决策时徇私舞弊,显然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当能够独立成为枉法仲裁罪的主体。咨询委员会成员对案件的咨询意见不会实质性改变案件的仲裁结果,因此不能独立成为枉法仲裁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即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事实,法律是不正当的判断,但仍然决心这样做。 过失不构成本罪。因过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和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应当认定玩忽职守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这种社会组织法人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授权行使某些国家职能所组成的单位,原则上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属性。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