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教唆别人作伪证的要领犯妨碍作证罪的,犯法既遂的规范应当是:只需实施了指使行为,不管被指使人是否作了伪证,犯罪即告既遂。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会见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妨碍作证罪的既遂形状认定
在妨碍作证罪的既遂规范问题上,学者的看法基础同等,即觉得妨碍作证罪为行为犯,只需行为人实行了阻拦证人作证或许教唆别人作伪证的行动,即组成犯法既遂,至于是不是实际上造成了证人被阻拦后没有作证,或许别人被教唆后作了伪证的效果,不影响犯罪既遂地成立。
不过,也有人认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但证人依然作证、他人未作伪证的,应认定为妨害作证罪的未遂;只有客观上阻止了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出了伪证,才成立妨害作证罪的既遂”。
我们觉得,妨碍作证罪的既遂规范应当依据妨害作证行为的方式不同而分别划定:
其一,当行为人以暴力、要挟要领阻拦证人作证时,犯法既遂的规范应当是:只行为人实行了暴力、要挟行动即组成犯法既遂。这一点能够参考日本刑法中的“证人等威迫罪”的既遂规范。日本刑法第105条之2划定,对被觉得拥有对于本人或许别人的刑事事情的查抄或许审讯所需要的常识的人或许其支属,就相关案件,虽无合法的来由却强求会见或许实行了强谈威迫行动的人,处1年以下的惩役或许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日本学者认为,“妨害作证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只要实施了会面的强求、强谈威迫的行为,就立即成立既遂。不需要实际侵害了国家的司法作用或者证人等私生活的平稳”。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严重侵犯了证人的合法权益且对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秩序造成了严重干扰与破坏,因而将此情形之既遂按照抽象的危险犯的既遂标准认定是合理的。
其二,当行为人以贿买要领阻拦证人作证时,自证人收受了财物等财产性质的好处时起为犯法既遂;证人谢绝的,则为犯法得逞。这一点可参考《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09条无关收购或逼迫别人作陈说、回避作陈说或作不正确的翻译之罪的既遂规范。该法典第309条之l划定,收购证人、受害人以使之作虚伪陈述,或收购鉴定人以使之作虚伪鉴定论断,以及收购翻译以使之作不正确的翻译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待遇100倍至200倍或被判刑人1个月至2个月人为或其余支出的罚金,或处180小时的强制性事情,或处2年以下的劳动革新,或处3个月如下的拘役。俄罗斯威望观念觉得,“自证人、受害人、鉴定人、翻译职员接受金钱、其他财物或财产性质的服务之时起这一犯罪即被认为既遂。如果证人、受害人和其他人员拒绝接受金钱、其他财物,则行为应该定为收买未遂罪”。
其三,以上述要领以外的其余要领阻拦证人作证的,其犯法既遂标准应根据方法本身的特点而定,不可能有一个划一的既遂标准。
其四,以教唆别人作伪证的要领犯妨碍作证罪的,犯法既遂的规范应当是:只需实施了指使行为,不管被指使人是否作了伪证,犯罪即告既遂。
(二)妨碍作证罪的罪数形状认定
在此问题上,如下情况值得研讨:为阻拦证人作证,有意戕害、危害、非法拘禁证人的,该如何科罪惩罚?有论者觉得,“这属于妨碍作证罪与其他罪的想象竞合,不能定数罪,而应按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也有论者认为,这种情况应按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我们觉得,牵连犯触及数行动与数罪名的关系,属于罪数形状中处断的一罪之情况,而上述情况属于一行动与数罪名的关系问题,于是不存在成立牵连犯的余地。同时还须注重,上述情况属于法条竞合而不是设想竞合犯,由于妨碍作证罪与其他几个罪名之间存在一种客观上的交织关系,这一特点符合法条竞合的特征,“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时,是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犯”。因此,对于上述情形应按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处理。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当行为人以贿买要领阻拦证人作证时,自证人收受了财物等财产性质的好处时起为犯法既遂。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会见律师。